我國法律規定一時抗辯權有幾種

【我國法律規定一時抗辯權有幾種】
我國法律規定一時抗辯權有三種 , 具體是:
1、同時履行抗辯權 ,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 , 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 , 有權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
2、先履行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 , 有先后履行順序 , 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 , 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 , 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3、不安抗辯權 , 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 , 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 , 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 , 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 , 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 , 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 , 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 ,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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