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對于駕駛員的哪些過失可不負責


保險公司對于駕駛員的哪些過失可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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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對于駕駛員的哪些過失可不負責
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免責條款一般約定,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沒有駕駛證或無有效的合格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車輛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 , 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 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保險公司對于駕駛員的哪些過失可不負責】如果投保人違反上述條款,保險公司一般不予賠償 。但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那么何謂明確說明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所謂明確說明應該滿足兩個條件 , 首先是給投保人的免責條款字體應該加黑或斜體,使條款顯得特別突出 。另外,保險公司應該履行書面告知義務,或有其他證據證明保險公司確已履行告知義務 。
保險公司對無證行駛承擔責任嗎
【案情】甲運輸公司將其所有的無牌號車輛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期間為一年 , 同時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車輛無證行駛的保險人免責 。投保期間,甲運輸公司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損失5萬多元,但乙保險公司以甲運輸公司車輛無證行駛為由拒絕理賠,而甲則認為 , 保險公司在其投保時未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告知義務,故保險公司不能據此拒絕理賠 。【評析】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保險公司能否依據保險合同中“投保車輛無證行駛的,保險人免責”的條款免除自己的合同責任 。運輸公司主張,保險公司并沒有在其投保時對該免責條款履行告知義務 , 因此不能免除自己的合同責任 。雖然保險公司對該條款已用黑色加粗字體予以提示 , 但是并沒有盡到保險法所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 。然而原告系專門的運輸公司,其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需經常性處理相關的車輛保險、理賠等事宜,其在日常經營中已知車輛發生事故時不具有效行駛證件的,保險公司將免責,也就是說雖然保險公司在運輸公司投保時未就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的義務 , 但運輸公司已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內容有了明確的了解 。在此情況下,若仍以保險公司未盡告知義務為由,認定免責條款無效,則有違法律精神 。理由在于,《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目的并非為了禁止或限制保險公司在特定情況下免除自己責任的權利,而是為了平衡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專業智識上的不均衡,避免投保人在不理解、不注意保險格式合同中對其不利條款的情況下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此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因此,運輸公司不能主張該條款無效 , 保險公司有權依據此條款規定要求免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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