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協議書 委托代理合同協議書( 三 )


8、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但乙方律師因為開庭沖突、疾病等原因,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完成甲方委托事項,乙方應配合辦理授權委托書等手續,否則視為無故解除本合同 。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甲方指定人員的聯系方式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元人民幣 。
支付方式和期限為:
乙方戶名:
開戶行:
帳 號:
本合同終止或者提前解約的,雙方應結清有關費用 。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中山市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資料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
( )甲方按照乙方律師預支、事后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上述費用;
(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幣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2項工作費用 。除非甲方同意,否則無論乙方實際辦案支出是否超過該費用,甲方均無另行給付的義務 。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
第七條: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
2、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機構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
賠償范圍以保險機構賠償為限 。不屬保險機構理賠范圍或超出保險機構理賠數額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解除、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
2、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及合同內所列明的地址、傳真、手機、電子郵件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等聯系方式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的次日視為送達,以手機短信方式通知,發送時視為送達 。通過電子郵件送達的,發送時視為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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