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吉林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


試行 吉林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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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吉林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教聯字〔2016〕9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 , 梅河口市 , 公主嶺市教育局、財政局、物價局: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園體制,落實《吉林省學前教育條例》關于“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要求,積極引導和扶持民辦幼兒園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增強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 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根據《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吉林省學前教育條例》、《關于印發<吉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省價綜〔2012〕241號)等,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 。現印發給你們 , 請遵照執行 。
附件:吉林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
吉林省教育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物價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
吉林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試 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民辦幼兒園管理,引導民辦幼兒園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不斷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保障我省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 , 根據《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等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符合幼兒園發展布局規劃,面向大眾,收費合理,辦園規范的民辦幼兒園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申報、認定和管理等工作 。各市、縣應結合當地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轄區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申報、認定、管理和扶持獎勵辦法 。
二、認定標準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民辦幼兒園,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
第四條 資質合格 。幼兒園設置應當符合當地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幼兒園布局規劃,經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注冊,取得辦園許可證,并依法登記 。
第五條 設置規范 。幼兒園設置需符合《吉林省學前教育條例》、《吉林省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和《吉林省幼兒園設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文件要求 。
第六條 財務公開 。設立財務公開欄 , 定期公開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和實際執行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及固定資產增減變化情況等,健全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接受財政、教育、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
第七條 科學保教 。應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無“小學化”現象 , 社會評價良好 。
第八條 確保安全 。需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辦園史,無安全隱患,無重大安全事故發生 。
第九條 規模達標 。保教學制需完整,不少于三個班,班額符合《吉林省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要求 。特殊情況需報請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
第十條 制度完備 。應制定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幼兒園章程,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衛生保健、保育、教育規章制度 。
第十一條 依法管理 。應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園務管理規范,近兩年無違規辦園行為 。
三、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書面申請 。具備條件的民辦幼兒園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
第十三條 認定及公示 ??h(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聯合發改、財政、物價等相關部門成立認定工作機構,在申報之日起45天內完成對申報幼兒園的認定 。認定合格名單需通過官方網站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天 。
第十四條 公告及備案 。公示無異議后 ,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會公告,并將認定名單分別報所屬市(州)教育、財政、物價部門備案 。各市(州)教育、財政、物價部門于每年6月底前,統一匯總所轄各縣(市、區)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分別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備案 。
四、管理監督
第十五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年認定一次,認定后有效期為三年 。各縣(市、區)教育和財政部門應對轄區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按等級進行分類支持 , 具體分類補助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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