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進價1.2元土豆賣2元擬被罰30萬,農產品定價的依據和標準是什么?( 二 )


提造、散布漲價信息 , 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除生產自用外 , 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 , 大量圍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 , 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誠仍繼續圍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 , 推動商品價格過快 , 過高上漲的 。所以首先1.2元土豆賣2塊錢所謂的"哄抬物價" , 甚至三十萬罰款都是有法律法規的支持 , 但是不符合常理和實情 。如果按百分比來算 , 一斤土豆1.2賣2塊價格提了66.67% , 但是按照實際金額 , -kg土豆才TM的賺1.6元 , 賣一噸才賺1600塊錢 。
在上海封的那段時間 , 我們也就只能買十個左右的十斤蔬菜包 。而對于一噸土豆來說是啥概念?就大貨車拉小半車 。然后TMD罰款罰三十萬 , 300000元要賣187.5噸的土豆才能賺回來 , 這TM要拉60多車土豆 , 真的是離了個譜 。如果說哄抬物價 , 上海病毒才叫真的哄抬物價 , 但是哄抬物價那么多人 , 最后懲處的才多少人 , 別說兩塊錢一斤了 , 當時我們買的都TM的10塊一斤的土豆 , 也沒見賣這種土豆的商家被處罰 。赤裸裸的雙標 , 我想應該是東北與上海的監管部門對土豆的理解不同吧!

當然 , 立法者可能也感到委屈 。當初不是你們這些消費者感覺不安心嗎?我們如此規定 , 不都是為了你們的安全著想嗎?但是 , 立法者其實應是與具體利益保持一定距離的 , 它不僅要代表消費者 , 也要代表生產經營者 , 它需要在各種利害關系中作出適當的平衡 。而這平衡術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遵循法的基本原理 。立法過分偏重于消費者的情感 , 而忽視違法生產經營的實際樣態 , 這是明顯不妥的 。在任何社會 , “重典”均為下策 , 實屬無奈之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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