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安全教育家長會演講稿 安全教育家長會講話演講稿( 四 )


第十八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學習安全知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得參加賭博、吸毒、酗酒、威脅勒索、打架斗毆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動 。
第二十四條、受傷害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參加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權了解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及相關調查處理的情況,學校及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告知 。
第三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學校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傷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四)非因學校教職工職務行為有過錯導致學生自殺、自殘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
第三十三條、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后果的事故,學校已經盡到管理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或者期間發生的;
(二)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生的;
(三)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規章制度和紀律,實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為的;
(二)行為具有危險性或者違反學校規定擅自租住房屋,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并要求糾正,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未盡到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學生受到傷害或者傷害他人的;
(二)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書面告知學校的;
(三)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知道或者已被學校書面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四)有其他過錯的 。
三、家長明確自己應負的責任
1、家長的責任
家長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并且是唯一的監護人,(除非是孤兒)法律對擔任監護人的范圍有明確規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
放假了,家長一定要不顧一切的看管好自己的孩子 。孩子的一切由家長負責 。學校是教育的重要場所之一,學校有計劃、有目的的給予少年兒童以系統的教育,對他們的德育、智育、體育全面的發展起著主要的`作用,但不是監護作用 。因此說,家長的監護責任,絕不會是因為地點變化而改變監護的責任 。
2、暑假對家長的要求:我們要強調的是:第一,放假了,學生的一切就交給你家長了 。第二,我們全體老師每個假期都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在做這件事情 。所以說,請在座的各位家長應該樹立“保護學生生命安全”的思想意識,主動參與到保護學生生命安全的行列中來 。“減少傷害,防止溺水,讓所有的家庭都幸?!保埣议L一定理解和大力的配合學校安全教育工作 。“不讓一個學生受到傷害” 。
四、對學生進行的安全教育
(暑假即將來到,為使您的孩子渡過一個平安、快樂、文明、健康、有益的暑假,學校假前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增強其安全意識和組織紀律性,確保假期學生的安全 。同時我們也誠摯地希望您切實擔負起孩子監護人的責任,保證孩子暑假期間的安全,學會自我保護的知識和本領,為此,我們提出幾點要求,請家長務必配合,具體要求如下:)
(1)教育子女增強“安全第一”意識,學會一些自我防范、自我保護的知識和本領 。
(2)嚴禁孩子到池塘洗澡、戲水或玩耍,預防學生溺水事件的發生 。
家長同志們,每年的暑假,都會發生學生因為洗澡而導致的溺水死亡事件,每一次溺水事件的發生,對于學校是一件沉痛的事,而對于一個家庭,那更是天大的不幸 。雖然學校老師、家長年年囑咐、時時要求,但是每年的暑假總是在不同的地方重復著同樣的不幸,為什么?是學校教育不夠、家長不重視,還是學生不聽話?一旦發生溺水傷亡事件,都無法用為什么去解釋 。因此需要各位家長高度重視,同心協力,集體看護,切、絕學生溺水事件發生 。一句話————遠離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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