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辭退采取放長假多少天合法 公司不辭退采取放長假

35歲是職場的分水嶺 。公司對新進基層員工的招聘,大多以35歲為上限,全國各地公務員考錄年齡的上限大多也以35歲為限 。
公司出于降低用工成本和風險的考慮,往往更青睞剛畢業的年輕人 。一些無良公司為了規避法律,想方設法將老員工趕走 。
給老員工放長假,逼老員工辭職走人就是常見的套路 。為何不直接辭退?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支付賠償金 。
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
老員工的工作年限長,為了不支付賠償金,公司不會直接將老員工辭退,而是采取變相裁員的方式,逼迫老員工自己辭職 。
許多人因為維權成本過高,都會被逼走 。情況好一點的,公司給一筆錢,雙方協議解除勞動關系 。不過我今天給大家分享一個法院判決公司敗訴的案例 。
被告(勞動者)于2013年9月進入原告(公司)處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系 。2015年11月原告因經營困難,無法正常生產,遂給工人放假,被告于2015年11月接受放假安排之后,未回到原告處繼續上班 。
為此,原、被告雙方產生勞動爭議,經協商未果,被告遂向畢節市七星關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6年7月15日畢節市七星關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七勞仲字[2016]82號仲裁裁決書 。
裁決:1、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間的養老保險(其中:被申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單位繳納,申請人應繳納部分由個人繳納,具體金額以社保經辦機構核算為準);

2、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0402.08元 。因原告不服仲裁裁決故訴至法院 。
【公司不辭退采取放長假多少天合法 公司不辭退采取放長假】 一審法院查明,被告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4160.83元 。一審法院認為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助 。
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因經營困難,無法正常生產,給員工放長假,被告于2015年11月接受放假安排后未回到原告處上班,可視為雙方自愿解除勞動關系 。
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原告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被告的入職時間是2013年9月,離職時間是2015年11月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原告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為月平均工資4160.83元×2.5個月=10402.08元,對于原告提出不承擔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
據此,判決:原告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0402.08元 。本案訴訟費人民幣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 。由原告承擔 。
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最終勞動者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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