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名下可以買幾套房子不交稅 一個人名下可以買幾套房子

一個人名下可以買的房產無限制 。法律沒有限制個人擁有的個人資產(包括房產)的數量 。法律不禁止公民擁有更多財富 。如果合法擁有、合法使用,法律是不禁止的 。只是有可能有些購房優惠政策沒有辦法享受 。
《房屋登記辦法》第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

拓展資料:
10平米我只給10萬”北京陳家小弟因為52平和72平兩套房的10平米差起訴了大哥,調解員了解事情經過后態度堅決地對小弟說:你憑什么讓步,必須分清楚,要不你以后沒法過日子 。
陳家只有兄弟兩人,因大哥身有殘疾,所以多年來兄弟倆一直都是互幫互助,可是這對兄弟的情分卻隨著父親的離世發生了改變 。

陳家父親在世時,在單位分過兩套房子,其中一套52平米的一居室給了大兒子居住,而72平米兩居室則一直由陳家父母和小兒子一家共同居住 。
陳父過世前留下遺囑將72平米的房子過戶給了孫子,也就是小兒子的兒子 。
但陳家大嫂對公公遺囑的有效性堅持已見 。她的理由是當年因為陳父要的一居室寫在丈夫名下,才導致他們夫妻無法再向單位申請房子,所以她始終認為公公給他們的一居室本就應該屬于他們,而公公名下準備過戶給小叔子的72平米房子應該有他們一半 。
對此,小弟卻表示兩套房子都是以父親的名義要的,不是大哥去要的,父親完全是出于好心才把房子過戶給大哥,卻不料日后竟會因此發生分歧 。
陳家大嫂說房子雖然是以父親名義要的,但購房錢卻是他們出的 。當時他們經濟情況不好,還向小弟借錢,卻被小弟要求寫借條,對此他們夫妻感到寒心,陳家大嫂更是表示她跟娘家親戚借錢都從未寫過欠條,小弟的這一舉動,就是不顧親情 。
小弟表示家里只有他們兄弟倆人,哥哥一直生活不寬裕,作為弟弟,他怎能忍心讓哥哥一家生活窘迫,所以對哥哥嫂子他通常是能幫則幫 。
大哥身患殘疾,他在所住小區的門口建了一個小賣部,由此做為一家的生活收入來源,而小弟無論在申請幫扶,還是在擴建事宜上,經濟上,精力上都為大哥付出了很多 。可沒想到多年付出換來的卻是這種結果 。
小弟說,1998年根據北京市房改政策,一個人名下不能同時買兩套房 。所以大哥住的一居室就由父親的名字變成了大哥的名字,而自己和父母居住的兩居室,因購房錢是自己出的,所以父親的意思是直接改成自己兒子的名字 。

可是這個想法卻遭到大哥大嫂的阻撓,小弟擔心父親因此氣病,主動表示不改名了,還是寫在父親名下 。
后來大哥還特意去房管部門去查看,一看確實是父親名字,這才不鬧騰了 。但是大哥卻不斷地跟外人說,這個兩居室有他一半 。
小弟表示現在因為遺產分割的問題,他對大嫂的所作所為深感傷心,如今若想兄弟關系恢復到以往的狀態,已經有些困難 。
兩套房子,一個72平米,一個52平米,在平米上差10平米,但大哥大嫂所提的72平米房子有他們一半的條件其實沒有任何依據 。
調解員了解了事情經過,尤其是看了陳家父親遺囑后深為感動,特意在現場分享了遺囑中的部分內容 。
陳家老父親1942年參加革命,他見證了我們祖國的各種變遷,為之奮斗了終身,在2013年11月30號的時候,他寫了一封信,寫下了他一生的三大遺憾 。
一是對母親,自1942年參加革命離家后,至母親臨終也未見面,生時不養,死后不葬 。第二是對妻子,種地撫養孩子一切家務全靠她一人 。三是對二兒子和二兒媳,全靠他倆才支撐起這個家 。
對小弟夫妻對家里貢獻,調解員也有著一致的高度評價,但陳家大嫂卻在房子問題上始終認為一居室就是他們的,兩居室應該做為老人遺產一家一半分配 。這個心結她一時難以扭轉 。
小弟說如果按照父親的遺愿執行,他并不需要再做任何補償,但是出于親情,他愿意作出讓步,額外給大哥一些 。
兩居室不能作為遺產分配,但老父親留下的四十四萬元的現金,他愿意平分后再多給大哥十萬,也就是三十二萬元 。
可調解員態度堅決地說不行,必須分割清楚,要不以后沒法過日子 。

調解員建議:老父親留下的四十四萬元現金,兩兄弟一人一半,各二十二萬元,小弟愿意再多給哥哥的十萬元,必須說清這是他做為兄弟的情義,以后哥哥好好生活,自己不能再照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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