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辦理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 調解無效 , 應準予離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調解無效的 , 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什么情況下可辦理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 ,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 應準予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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