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的孩子再來投胎真實案例

能在網上引起熱議的原因無非兩點,一種是不符合常理,另一種是存在爭議 。合法妻子,負氣出走,妻子打掉25周胎兒,丈夫起訴醫院 。這件事兒從哪看都不會太合理,只是當事人對待事情的處理方法,把口味調的有些略重了,讓人們有些不能接受,法院的判決解了一部分人的氣,也解了一部分人的疑 。總結一點:不糾結于法律,更糾結于人性,有些事情是怎么也”彌補”不了的 。
上面這個網友的觀點代表著一部分人的意見,的確這是一條無辜的小生命,還有一個不知情的”父親”,但是醫院畢竟不是法院,其代表的是健康的權利,相信任何人或原因都無法去剝奪任何一個人享有這樣的一個權力,更何況是法律,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于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 。這不是和醫院該討論的層面,就像兩個人要離婚,妻子去律所咨詢,丈夫難道能起訴律所破壞婚姻不成?
所謂生育權,簡單來講,就是指夫妻雙方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 。而女性顯然在這樣的一種司法詮釋下明顯擁有更多的砝碼 。難道生育權天平是不平衡的嗎?當然不是,當司法解釋偏于一方時,顯然正是其需要保護的一方,換句話說:假如都可以”自食其力”雙方有個”按鍵”可以選擇男方生育或者女方生育,而其產生的原因是需要雙方通過性行為,那么我相信法律也將會保護你的自身利益 。這看似的”不平等”反而是更加的詮釋著司法的”平等”
戀愛中女生完美的像個”女神”,
分手了難道你就會認為是”女神經”嗎?
注意:在法律中保護女神的理由有一下幾點 。
男子的性權利和生育意愿要通過女性主體才能實現,任何違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強權都是違反婦女人權的違法行為 。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無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獨自承擔艱辛和風險 。

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明確規定了: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有的朋友看到這兒可能會想,法律為什么只保護妻子,而不特意保護丈夫呢?法律也為救濟男方的權利打開了通道!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核心內容也規定了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
該規定認為”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的規定處理 ?!倍痘橐龇ā返?2條第3款第(5)項的規定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見,本條司法解釋將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的一種 。其目的在于給有生育愿望而女方又不愿生育的男性以權利救濟,這樣雙方離婚后,男方可以重新選擇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異性再婚的權利 。
至此司法解釋”生育權”平等的不能再平等,只是對于一個還未出世的孩子,顯得最令人惋惜 。我看過一個很溫馨的跨時空的對話令人印象深刻 。
媽媽:你在出生之前在干什么?
小寶寶:我在天上找媽媽啊 。我就看到你了,覺得你特別好,想要你做我的媽媽,我的選擇應該沒有錯 。
想問這還未出生,就被終止了生命又有誰來買單呢?
【墮胎的孩子再來投胎真實案例】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