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條件有哪些


合伙人是指投資組成合伙企業 , 參與合伙經營的組織和個人 , 是合伙企業的主體 。
普通合伙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 。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 ,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
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
3、有限合伙人以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七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 履行出資義務 。
【普通合伙人的條件有哪些】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 , 應當依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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