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跑了監視用承擔么( 二 )


(2)行政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②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③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④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⑤變更、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⑥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

(3)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痹摲l明確了在單位犯罪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未將法定代表人列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范疇 。如果根據公司的章程或者內部的協議等證據,能夠認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那么該單位被追究刑事責任時,與掛名的法定代表人無關,應該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
比如公司會計因公司資金緊張,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擅自做主,采取重復填寫多聯發票的手段,在發票聯如實填寫所銷貨物的金額交給客戶,但對存根聯、記帳聯則另行開具比發票聯金額少的金額,存根聯用于應付稅收人員檢查,記帳聯用于記帳納稅,則單位會以涉嫌偷稅罪處罰,同時將對公司會計以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偷稅罪的刑事責任 。
(4)其他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和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公司未結清誰看、滯納金,又不能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
(5)補充:有人認為監事只是監管公司的一些事或者說只是掛個名而已,沒有任何法律風險也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其實不然!根據監事有無過錯而定,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①對未能發現和制止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②監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④掛名監事,對外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建議你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權利義務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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