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調解無效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怎么調解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 。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后 , 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 , 送達雙方當事人 , 并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 , 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 , 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 , 在此基礎上 , 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 。這樣便于穩定雙方情緒 , 及時化解矛盾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 , 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 , 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 , 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 , 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 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 ,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 , 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調解無效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怎么調解】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 , 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 ,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 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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