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起訴離婚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孕期起訴離婚的程序: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 , 準予立案后 , 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 , 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 。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 , 將案件移送民事庭 , 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
4、民事庭受案后 , 向另一方發出傳票 , 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 。
5、雙方到庭后 , 由法院進行調解 。
6、經調解后 , 仍堅持要求離婚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 。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 , 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
【孕期起訴離婚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 ,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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