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不在家住物業費可以不交嗎 物業費可以不交嗎

【長期不在家住物業費可以不交嗎 物業費可以不交嗎】 最近,有業主在我們小區業主群發了一條信息,頓時就炸鍋了,原因是部分業主因為一直拖欠物業費,收到了受物業公司委托發送的律師函,業主對于物業公司有意見,嫌棄物業服務差,能不交物業費嗎?
首先,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簽訂的是物業服務合同,根據《民法典》第937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據此,物業公司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發律師函催告交納物業費是有法可依的 。
其次,多數業主認為自己不交物業費是有原因的,總結起來,無非以下幾點:小區垃圾清掃不干凈、不及時;公共區域如步梯樓道內垃圾堆放多,物業不作為;公共區域內小廣告泛濫,嚴重影響小區環境的清潔度;部分業主飼養動物干擾他人生活,多次向物業反映,物業不重視;老舊小區充電地方少,電動車上樓充電或者飛線充電,物業視若罔聞;那么這些抗辯能否成為不支付物業費的理由呢?筆者查閱了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案例,多數法院都認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物業服務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協議合法有效,對當事人之間具有約束力,依照物業服務協議履行權利義務 。物業公司已經提供了必要的物業服務,即有收取物業費的權利,業主享受了物業服務,即應按時交納物業費 。關于業主提出物業服務不到位的情況:諸如衛生清理不及時,小區內廣告多等屬于物業服務瑕疵,與業主拒絕交付物業費不具有對等性,被告所提問題不足以構成其拒交物業費的合理事由 。但物業服務企業應認真聽取業主的意見,及時整改服務中存在的問題 。至于業主反映的問題,可以向物業管理部門、消防部門、公安部門積極反映 。
最后,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權利和義務,業主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享受物業服務是權利;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收取物業費也是權利,管理好小區是義務,如果存在以下情形,那么業主就可以少交、緩交甚至不交物業費:1.物業公司起訴業主已經超過訴訟時效;2.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3.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且提供了相關的證據;4.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明顯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5.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且沒有經過物價部門的審批;此外,一般物業服務合同中都會約定相應的滯納金條款: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將按應付款每日3‰繳納滯納金,因為這屬于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公司單方擬制的格式條款,明顯加重一方的義務,格式條款應為無效 。
對于大家在物業服務中遇到的問題,歡迎大家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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