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能不能作為證據起訴 憑微信聊天記錄起訴勝率多大

隨著科技的發展,電子工具的普及,人們越來越習慣電子產品,依賴于電子產品,當然電子產品也更加方便快捷 。那是否電子數據就無可挑剔呢或者電子時代已經完善,有相應的機制約束呢?
本文主要分析微信這種最常見的電子載體,電子方式在日常事務中法律方面的影響 。比如張與王是多年朋友,張因資金周轉所需向王借款10萬元,王基于對張的認識和對其工作的一定了解,認為張確實只是資金周轉不開,待資金好轉便會第一時間歸還 。于是,王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張轉賬10萬元 。
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借條,也沒有收條,只有微信借錢和轉賬的聊天記錄 。后來張的生意一蹶不振,無法償還借款 。本文將分析此種情況下的一些法律問題 。
1、只有聊天記錄,王能否通過訴訟方式要回借款?
要通過訴訟方式主張借款,就必須固定以下幾個關鍵因素 。(1)張是否為實名制?能否和微信相對應 。(2)張是否在微信中有過陳述是他本人或者姓名全稱 。(3)微信記錄有沒有約定歸還時間,若有,王是否有催收行為 。(4)是否有張的個人身份信息 。
如果沒有張的個人身份信息,實踐中很難立案,必須有身份證號碼和聯系地址,部分法院還要求有效的聯系方式 。假設張在微信中沒有過他姓名的自認也不是他本人實名制的手機號碼注冊,在缺少有效證據證明身份的前提下,王直接起訴,若張否認本人借款,則敗訴風險極大 。
如果微信中有約定還款時間,目前的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王需要在還款日期到期后三年內進行有效催收(如電話錄音、對方有回復的聊天記錄、能證明對方簽收的催款函件),否則訴訟時效過了張抗辯則王敗訴 。


2、微信作為電子證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認可其效力,但必須證明真實有效 。
微信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同時具備:可以提供原始載體、沒有刪減串改、提供的內容真實全面 。另外還需要對方認可(對方認可包括對方的微信記錄核對一致、對方不認可但拒不提供反證) 。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提供的證據才能被采信 。
如果有任何一個因素不滿足,則證據很可能不會被采納 。
3、微信一般作為輔助證據,若是唯一證據,則把握較嚴格 。
訴訟時微信作為唯一證據時需要同時考慮多方面因素,微信內容記載的真實性、對方身份可確定性等 。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情況是王起訴后,張不參加庭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有微信記錄,要勝訴比較困難 。
一般在缺席審理的時候比被告出庭下,對證據和事實的把控更嚴格,尤其是對證據的真實性 。而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其本身的缺陷就注定很難單方確定真實性,在沒有對方質證的情形下,很容易被單方串改 。
因此,即使是真實的,在多數民間借貸案件都存在被告缺席的現象時,建議除了微信記錄,在做訴訟準備時還需要準備其他輔助證據,這樣才能做好在對方缺席的情況下充分舉證,最終獲得勝訴結果 。
【微信聊天記錄能不能作為證據起訴 憑微信聊天記錄起訴勝率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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