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與商標的區別


品牌與商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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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源于商標,而又升華超越商標 。
市場著名營銷專家菲利普·科特勒博士給予品牌的定義是:品牌是一個名稱、名詞、符號或設計,或者是它們的組合,其目的是識別某個銷售者或某群銷售者的產品或勞務,并使之同競爭對手的產品和勞務區別開來 。這個定義已為學界和產業界廣為接受 。
“品牌”與“商標”的聯系和區別,簡單來說商標是品牌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品牌的識別標識 。
【品牌與商標的區別】根據科特勒博士給予“品牌”的定義,其符號性的識別標記,指的就是“商標” 。而品牌所涵蓋的領域,則會超越商標,它還包括商譽、產品、企業文化以及整體營運的管理 。因此,品牌不單包括“名稱”、“徽標”,還擴及系列的平面視覺體系,甚至立體視覺體系 。但一般常將其窄化為在人的意識中圍繞在產品或服務的系列意識與預期,成為一種抽象的形象標志 。甚至將品牌與特定商標劃上等號 。
品牌從獨占性的商業符號,也就是商標誕生,然后,這一符號需要被消費者所認知,并共同賦予內容,才能形成品牌 。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將會獲得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法律保護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網站的答案:商標是將某商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志 。商標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當時工匠們將其簽字或“標記”印制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 。隨著歲月遷流,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的商標注冊和保護制度 。這一制度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產品或服務,因為由產品或服務上特有的商標所標示的該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符合他們的需求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能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和服務區分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
【法律分析】
商標和品牌的區別在于:1、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由商標法對其進行保護,一經注冊,權利人就享有商標專用權 。而品牌是一個經濟學概念 。2、對于企業來說,品牌通常只有少數幾個,但是商標可以選擇注冊一系列商標 。3、商標的作用是將商品與企業,關聯起來,起到標識作用 。品牌關聯的則是企業的整體形象但商標和品牌的關系也非常密切,企業通常將品牌注冊為一系列商標之一 。事實上也證明,將品牌作為,一個商標進行注冊,用商標法來保護,是最方便有效,最強有力的保護企業商譽的一種方式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個企業品牌和商標可以相同,所以人們才常常把品牌和商標等同起來,事實上品牌從外延比商標更寬泛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品牌”與“商標”是極易混淆的一對概念,一部分企業錯誤地認為產品進行“商標”注冊后就成了品牌 。
品牌不完全等同于商標,商標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品牌 。品牌是市場概念,它強調企業(經營者)與顧客之間關系的建立、維系與發展 。商標是法律概念,它強調對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
在我國的商標有“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之分,“品牌”可以是注冊商標,也可以是未注冊商標,另外,品牌與商標是可以轉化的,如品牌經注冊獲得專用權就轉化成商標,也就具有了法律意義 。正是借助商標的法律作用,才使得品牌所產生的超過產品本身價值以外的利益受到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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