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傷事故


什么是工傷事故

文章插圖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 。在狹義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傷保險的業務指南中指出“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相關法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
【法律分析】
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鑒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復議,傷殘鑒定會暫時中止的 。傷殘鑒定跟勞動者治療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鑒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一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的康復情況,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鑒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么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后一年之內做 。一般要求傷情穩定后,就可以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醫療上一般認為在治療三個月后,屬于穩定需要的最低時間,所以傷殘鑒定至少要在工傷治療三個月之后做,如果有的傷殘治療沒有結束,或達不到穩定,還需要繼續順延做傷殘鑒定的時間 。勞動者遭受了工傷事故可以社保局的相關補償,要是勞動者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就會由用人單位負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2、事故類別:
1、 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3、 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
5、 觸電
6、 淹溺
7、 灼燙
8、火災
9、高處墜落
10、 坍塌
11、冒頂片幫
12、透水
13、放炮
14、 火藥爆炸
15、 瓦斯爆炸
16、 鍋爐爆炸
17、容器爆炸
18、 其它爆炸
19、 中毒和窒息
20、 其它傷害
擴展資料: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參考資料:人民網——電力工人樓頂作業觸電受傷 疑手中濕木材碰到高壓線
【什么是工傷事故】百度百科——工傷事故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