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怎么規定的


試用期工資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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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必須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 。同時,試用期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
【試用期工資怎么規定的】【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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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 。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 。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一、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什么 試用期是 勞動關系 雙方當事人在 勞動合同 中約定的、進行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但并不是勞動者的 “白干期”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 ?!秳趧雍贤ā返倪@一規定有兩層意思:一是用人單位在規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時,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期滿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時,即使符合第一層意思的規定,但同時還應當做到,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只有這兩點都符合了,用人單位所確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報酬才是合理合法的 。二、約定試用期不交 社保 有效嗎 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 社會保險 費用 。1994年《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币虼私患{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 。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 法規 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 。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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