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

債權人,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 。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 。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 債務人,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
兩男子上門暴力討債,父子三人反擊致一人死亡,為何不予認定正當防衛?
2020年8月15日凌晨,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發生了一起因暴力討債造成的悲劇 。兩名男子持刀上門暴力討債過程中,被債務人一家父子三人反擊,雙方不僅均受傷并且還造成討債者一人死亡,最終雙方均獲刑 。
為何債務人一方最終沒有被認定為是正當防衛呢?#反擊暴力討債為何未構成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制止行為 。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
從事件的起因來看,債務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
一、該事件的第一個起因為債權人砸壞債務人家玻璃 。債務人回到家時,債權人早已離開,即債權人砸玻璃的行為已經結束且沒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 。故此時不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對于該矛盾,債務人完全可以通過協商、報警等和平的方式處理,而非進一步與債權人發生沖突引起矛盾升級 。
二、該事件的第二個起因則是雙方在電話中的言語沖突 。
首先,是債務人主動打電話給債權人,債務人應當有意識地控制事態的發展 。
其次,倘若雙方正常就債務問題以及砸壞玻璃的問題進行協商,一般不會進一步演化為直接的肢體沖突 。
最后,結合客觀情況,債權人與債務人處在不同的空間,即使債權人有實施加害行為的言語表示,債權人也無法立即對債務人造成傷害,并且債務人也有充分的空間和時間來避免侵害的發生,而非直接與債權人發生正面的肢體沖突 。
三、從事件的經過來看,債務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
通常討債行為均是為了求財,即使有不當討債行為的發生,通常也是以實現債權為目的,債務人通常圍繞債務清償問題與債權人進行協商 。一般不會直接發生危及到生命安全的事件 。
該事件中,首先,在通話中并未見到雙方圍繞債務問題產生大量爭論,卻因通話產生了激烈的矛盾,直接引發了肢體沖突,可以說明雙方在電話中彼此溝通措辭并不理智 。
其次,雙方通話后,在客觀條件完全允許的情況下,債務人父子三人僅僅是分發扎槍、鎬柄等武器,沒有采取報警等其他手段以解決糾紛 。
最后,雙方并非積怨很深,素有仇恨,也并非蓄意預謀策劃,但沖突雙方見面后一言不發便直接發生肢體沖突 。
故從該事件的發展過程來看,該事件明顯與社會公眾一般認知正當防衛事件不同,而是更接近雙方因言語沖突而在不理智情況下而引發的斗毆事件 。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認定雙方對沖突升級均有過錯、結合事先準備并使用兇器、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雙方均有傷害對方的故意,因為對債務人一方不予認定正當防衛 。
任何權利都不能濫用,正當防衛權更是如此 。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選擇報警,通過公安機關解決矛盾、防范侵害,盡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避免濫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諧良好的社會風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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