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規章制度 合同基本規章制度( 二 )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
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123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
合同基本規章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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