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室上班時間


戶籍室上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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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科上班時間是:周一至周五9點到17點,中午不休息 。法定節假日除外,周六日有人值班 。不同地區上下班時間略有不同 。
戶籍室辦理的業務
(一)嚴格依照戶籍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機關的規定、要求 , 做好戶籍管理基層基礎工作 , 及時上報并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 , 提出意見和建議 。
(二)組織實施轄區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
1、負責轄區常住戶口登記工作 。
2、負責戶政窗口的接待工作;受理群眾申請 , 接受群眾咨詢和信息查詢;辦理有關戶口、證件 。
3、負責職責權限內戶籍管理事項的審查核準工作 。
4、負責出生日期更正、民族變更更正、疑難戶口、出生滿一年未申報戶口、收養子女落戶、十六周歲以上公民名字變更更正、姓氏變更更正、性別變更更正、籍貫變更更正、補登(錄)、刪除以及需上級核準的戶口遷移等戶口業務的審查上報工作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 , 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 , 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派出所戶籍室上班時間一般是周一至周五9點到17點 。法定節假日除外 , 周六日有人值班 。
戶籍管理員崗位職責:
1、嚴格按照政策規定 , 認真辦理戶口遷入、遷出、死亡注銷等工作 , 做到準確無誤 。
2、管理好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 切實掌握人口變動情況 , 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
3、做好居民身份證的辦證、換證和補證工作 。
4、負責做好有關戶籍管理的宣傳、咨詢和解釋工作 。
5、做好有關戶口、身份證的各類資料的收集、數據材料的統計、歸檔和管理工作 。
6、完成上級和派出所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
換領居民身份證的幾種情況:
1、已申領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 首次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
2、市外新遷入需換領居民身份證 。
3、已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 居民身份證登記項變更或更正 。
4、證件損壞 。
5、有效期滿 。
前三種情況需要本人攜帶戶口簿與原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因各類原因影響核驗身份的(如相貌變化過大、指紋無法核驗等) , 還需提供相關證明 。
后兩種情況可以本人攜帶戶口簿、原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所屬省級行政區任一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若不符合省內異地辦證要求的只能在戶籍地按要求提供材料辦理) 。
按照法律及公安部法規規定 , 換證不因年齡而異 ,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上述情形的 , 也可按照上述要求本人攜帶材料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 。
戶籍科上班時間如下:
1、周一到周五 , 上午:08:00-12:00 (全年 );
2、下午:5月至9月為:15:00-18:30  , 10月至4月為:14:30-18:30。
【戶籍室上班時間】派出所戶籍科(戶政科)主要職責:
1、組織指導派出所戶籍、人口、居民身份證管理;
2、辦理戶口申報、遷移、注銷等事項的審批;
3、辦理居民身份證;
4、匯總轄區內人口統計報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 ,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 ,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 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 ,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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