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識的重要內容是什么?( 二 )


三、加強法制建設,為公民意識培育提供有力保障
公民意識不是公民生而具有的,這既需要公民教育對公民的政治社會化的本領進行先期培訓,使政治參與的技能和知識得到有效灌輸,更需要公民在政治生活的各種實踐活動中體驗、積累 。加強法制建設的目的也不單純在于法律體系的發達和法律救濟的完善,更在于形成一個貫徹法律至上、以法制權、依法辦事為原則的法制環境,為培養公民意識提供有力保障 。
首先,加強法制建設,有利于形成公民意識養成的良好的外部環境 。在公民教育中,實現了使公民成為公民的啟蒙,公民已初具公民素質和公民意識,但缺少實踐,更缺少適宜其實踐的外部環境 。加強法制建設就是要形成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辦事的良好的社會環境,以促進公民意識養成,切實使其學以致用 。公民意識的確立,不僅需要公民對理論的勇于實踐,更在于有著相適宜的外部環境,也即是內因與外因的同時具備 。否則,公民教育所取得的成果極易付之東流 。
加強法制建設,有利于形成適應公民社會發展的政治文化,削弱傳統政治文化對現代的影響 。在我國,儒家文化是傳統政治文化的主體,不僅貫穿封建社會的始終,而且對我國的近現代政治文化也產生了重大影響 。儒家政治文化具有明顯的泛道德性,在傳統的國家社會結構模式中,用倫理道德準則處理一切關系,以倫理道德標準衡量一切價值,使之具有至高無上的社會地位和全面的社會影響 。在儒家傳統政治文化影響下形成的社會是“人治”的社會,人們在“德”與“得”正相關思想的鼓舞下,內修道德,以期“內圣外王” 。至于治理國家那是道德高尚者的事,形成了牢固的“官本位”思想 。政治意識消融于道德意識中,普遍缺乏政治參與的熱情和能力 。儒家政治文化主張“德主刑輔”,強調以德來感化民眾,將他律變為自律,致使中國傳統法律讓位于倫理道德,成為倫理道德的附庸,更使“共立約共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的原則蕩然無存,以致人們的法律意識淡泊到自身權益受侵害時很少從法的角度去考慮維權,而是從“人情”、“關系網”中尋求庇護,抑或期待“清官”為民做主 。
其次,加強法制建設,能進一步確保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主體地位,在法律上的國家主人的地位 。我國早在1954年頒布的憲法中,就明確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但由于長期以來法制建設的不完善,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公民的法律地位與政治地位,仍停留在法律條文中“有規定”這一層面上,并未真正展現于國家政治生活中 。
最后,加強法制建設,有利于公民進一步加強權利意識,完善現代法治理念 。在法制建設中,一方面要保障公民權利的享有與義務的履行,另一方面應充分體現出法律在治理國家、社會中的重要地位,體現出制約權力運作、防止權力濫用的強大功效,使法律觀念內化為人們自覺的理念與行動的準繩 。這樣法律精神才會深入人心,才會有力回擊“人治”思想的影響,震懾不尊重公民權利的行為發生,更會使公民自覺維護法的權威,自覺守法,履行好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
公民意識主要體現在:
1.
【公民意識的重要內容是什么?】參與意識 。公民的參與意識,主要是指公民作為政治共同體的成員,具有積極參與(包括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公權力運行的主人意識,實質上也是一種踐行權利的意識 。在參與中,公民才能切身體會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并逐漸形成理性的參與意識 。
2.
監督意識 。公民的監督意識正是權利制約權力機制的思想保障,國家權力受到人民的監督是人民主權原則的核心所在 。
3.
責任意識 。公民責任是指公民履行與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適應的,公民在遇到有關國家政治和社會利益的問題時,必須自覺維護公共利益,而克服個別自我或本集團的利益與人際關系 。(如納稅)
4.
法律意識——規則意識 。由于每個人都擁有獨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過程中,公民還必須有規則意識,即依據明確的規則來協調各種相沖突的意志和行為,而不是由某個個人或某個利益集團決定 。這些規則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結果,或是通過國家予以確認,或者是通過習俗加以強化 。
公民意識體現了社會成員對自己基本社會身份的認同,也是公民支配自己社會行為的基本價值觀念,廣泛表現在社會成員參與政治、經濟、法律、道義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公民意識的內容是基于公民的身份意識而構建的,它也可以基于核心意識而不斷拓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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