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管理規定2021 員工請假管理規定( 二 )


3.3 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
3.3.1事假
3.3.1.1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
3.3.1.2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準后方為有效 。
3.3.1.3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
3.3.1.4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
3.3.1.5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
3.3.2病假
3.3.2.1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
3.3.2.2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
3.3.2.3 由于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準酌情處理 。
3.3.2.4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
3.3.3婚假
3.3.3.1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并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準予7天婚假 。
3.3.3.2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并附《結婚證》復印件 。
3.3.3.3婚假含節假日 。
3.3.3.4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
3.3.4慰唁假
3.3.4.1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
3.3.4.2 慰唁假不扣工資 。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系的證明 。
3.3.5產假
3.3.5.1 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
3.3.5.2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簽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并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
3.3.6公傷假
3.3.6.1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
3.3.6.2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
3.3.6.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
3.3.7調休假
3.3.7.1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
3.3.7.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
3.3.7.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
3.4. 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簽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簽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準,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簽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后應補辦手續 。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準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準 。
5.2 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并知會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準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
5.3 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 。否則以曠工處理 。
5.4 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 。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
6.附則
6.1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
6.2本規定自頒布日起執行 。
員工請假管理規定3
第一條 總 則
1、 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須先口頭征得經理同意,再從辦公室索取請假條填寫 。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領導審批 。(臨時請假1小時內不需) 。
2、各級管理人員應在確定不影響正常檢測安排的前提下批假 。較長假期必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
3、一般情況下,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提交請假條,不允許臨時(已過到崗時間)請假,不允許找人代請假,不允許事后補假 。有特殊情況,也應在上班以前親自致電經理請假,回來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
4、員工請病假,不超過三天的,可直接審批,超過三天的須提供縣級醫院的診療證明,方可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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