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出軌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是根據什么法律規定的

憲法,婚姻法是根據憲法而制定的,不單單是婚姻法,我國其他法律也是根據憲法而制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理解與適用
應區分一般的“同居關系”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此處的同居關系,是未婚男女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其存在和解除,不在法律的調整范圍里,法院也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
理解與適用
人民法院對于婚姻效力問題依法享有審查決定權,無效婚姻案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撒訴的規定 。法院對于確屬無效婚姻的,應行使釋明權,依法告知當事人婚姻無效的情形 。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

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第六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理解與適用

出于保護當事人的訴權,一年內提出的都應依法受理 。若經審理后未發現法定情形,法院應駁回訴訟請求 。若當事人在履行協議中違約而提起訴訟的,法院也應受理,就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作出判決,則該內容就有了強制執行力,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理解與適用
本條可以做如下理解:首先,彩禮是否返還的判斷依據是雙方是否締結了婚姻關系,給付彩禮后雙方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彩禮應予返還 。若已締結婚姻關系,除特殊情況外,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其次,本條2、3項適用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必須離婚;最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應當是絕對的生活困難,是指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的最基本生活水平,而非給付彩禮前后相差懸殊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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