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軍人犯罪案例

1994年9月20日上午,北京建國門立交橋 。一名現役軍人手執自動步槍,瘋狂地向過往行人掃射 。剎那間,多名遇難者倒在血泊之中,其中甚至有駐華外交人員 。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首都從未發生過的案件!案發原因不明 。張震聞訊后,感到十分震驚,立即乘車趕赴出事現場 。
這時兇犯已被擊斃,但現場還未清理,血跡斑斑 。張震仔細察看著、審視著、思考著現場的一切 。隨后,總政治部主任于永波趕到,張震與于永波等一起到醫院看望傷員,下部隊調查情況,很快就弄清了真相 。
兇犯是駐京郊某部的一名連長,此人追名逐利,個人主義惡性膨脹,對下隨意訓斥,甚至打人;對上則阿諛奉迎,為了升官,曾向團部領導送過禮 。導致這一惡性案件的直接原因是,他在安排戰士探家時處事不公,與一名戰士發生矛盾,動手打了那名戰士,又公然召開連隊軍人大會,討論并表決開除這名戰士的黨籍 。
問題暴露后,上級機關決定派工作組到該連進行整頓 。這時,那位收禮的團領導托人將禮品退回 。于是這名連長感到提升之路已斷,遂生報復之心,鋌而走險,先在營區行兇,爾后劫車直往市區建國門發難 。
擴展資料:
軍人犯罪構成,刑事法律規定的軍人因實施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包括:
(1)犯罪客體,即刑法保護的為軍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某種社會關系 。
(2)犯罪的客觀方面,即軍人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如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
(3)犯罪主體,必須是軍人這一特殊主體 。

(4)犯罪的主觀方面,即犯罪軍人對其行為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如故意、過失等 。軍人犯罪構成是區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也是確定是否追究該軍人刑事責任的依據 。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1994年現役軍官首都持槍掃射行人
【求軍人犯罪案例】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軍人犯罪構成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