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管制刀具有什么處罰 管制刀具的定義是什么


根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 , 管制刀具的佩帶范圍和生產、購銷均有法定手續 。攜帶管制刀是違法的 , 那么 , 什么是管制刀具 , 攜帶管制刀具有什么處罰?

一、什么是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我國1983年頒布的一個叫做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指出 , 生產管制刀具的單位必須領取《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才能生產 。經銷管制刀具的商店 , 必須申請領取《特種刀具購買證》 , 憑證購買 。自2002年起 , 《規定》設置的關于刀具生產、銷售和攜帶的行政許可 , 被列入國務院第一批取消的審批項目 。國務院取消對管制刀具的有關許可審批項目后 , 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除有關許可審批的規定不再執行外 , 其他管理制度仍然有效 。

【攜帶管制刀具有什么處罰 管制刀具的定義是什么】 二、攜帶管制刀具有什么處罰?
1、二〇〇七年一月 , 為切實加強管制刀具治安管理 , 制定了《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 對管制刀 具認定標準進行了規定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 , 處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管制刀 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

三、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犯本罪 , 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攜帶上述物品;
2、行為人必須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進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屬于情節嚴重的 , 才能構成本罪 。對于情節顯著輕微 , 攜帶數量很少 , 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則不宜認為構成本罪 。本罪屬行為犯 , 只要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了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 一達到情節嚴重 , 即可構成本罪 , 其并不以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為構成必要 。倘若發生其他后果 , 如爆炸、火災等 , 則應依其主觀的內容以他罪如爆炸罪、過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論處 , 非法攜帶的行為則不再單獨構成其罪 。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 , 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 。
一般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 , 處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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