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內容 勞動法第38條規定內容是什么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內容如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內容 勞動法第38條規定內容是什么】勞動合同的解除種類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 , 只要雙方達成一致 , 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 , 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 , 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 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

好了 , 文章到此結束 , 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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