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犯了什么事 勞榮枝最新準確消息

聽聽這位網友怎么說:“我預測勞榮枝判死刑可能性不大,因為其一,案發二十年過去了屬于舊案,二,勞榮枝自接殺人證據不足,三,人證物證殺人兇器無左證,四,公安誤導勞榮枝坦白從寬這點事實與依據不符,公訴人在審理案件時候主觀上存在偏差,且一定認為勞榮枝是參與且沒有其他因素迫使其發生行兇行為的,且在宣傳輿論上一定迫使其最終一定要判處死刑,存在不合理因素 。
勞榮枝回歸社會的希望不存在,判個死緩合情合理又合法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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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丹紅大律師都說了,證據鏈有瑕疵,必須維護法律的嚴謹,20多年前的案子,證據鏈要做齊全無一點瑕疵是不可能的,法律的嚴謹、尊嚴維護與民憤相比誰重要?
雖然她罪惡滔天,但主要的犯人法子英在被槍斃審問前極力為勞榮枝辯護,加上急急忙忙的把法子英槍斃了,相當于最重要的人證斷了 。
這么多年過去了了,難道就真的找不到證據了嗎?當年為什么在勞沒有被抓前先殺了法,如今豈不是死無對證了?希望法官可以公正公平判案,讓惡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
也許眾多的網友們會為此憤憤不平,給法院造成一定的輿論壓力,但中國不缺少類似的案件,諸如好心扶起老人的年輕人被法院判決有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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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榮枝案爭議比較大的一點就是她到底該是主犯還是脅從犯?這個定論對她最終會不會判死刑起著決定性作用 。
控方觀點:勞犯作為共同犯,是主要謀劃者和參與者,怎么可能變成協從犯?
二審,勞榮枝被判三個死刑,罪名是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搶劫罪,雖然法子英被抓后知道勞榮枝潛逃,法子英把罪責全部攬到自己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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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子英庭審現場
但是勞榮枝被抓獲后,全部承認自己到歌舞廳色誘他人,并帶到住處交給法子英殺害,目的就是為了搶劫錢財,她唯一不承認的就是參與殺人的事 。
再加上系列案件有一對夫妻未被殺害,存活下來,夫妻二人的口供就是真實的證據,現在的律師一口咬定勞榮枝殺人的證據不足,不是主犯,是受脅迫,這也是沒有證據的說詞 。
即便勞榮枝沒有親手殺人,但搶劫罪、綁架罪是肯定成立的,因為她參與色誘,參與綁架,參與搶劫,并且還使用了搶來的錢財,憑這點就可以判她死亡,立即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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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存的受害者有扎實確鑿的人證,勞與法是自由戀愛,她不曾是受害者,她是被愛情沖昏了頭腦主動放棄穩定的工作去追隨法,哪里有斯德哥爾摩綜合癥的特征?
多年犯案,她也有充足的時間離開法,但她沒有 。
從作案手法上,她不僅知道法殺了人,還主動參與謀劃,從受害者口供中可知,勞不僅不是協從,她還可以對法發號施令,怎么可能是從犯?她不具備被協從的任何特征 。
法庭上出示過五十一件物證;還有活著的人證;還有法醫鑒定……這些細節沒見辯護律師說過吧?局外人只能是臆測,但決不能被某些人故意制造的輿情所蒙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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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觀點: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勞榮枝直接參與殺人,一審二審都是靠推理,份量不夠 。勞榮枝明顯是被犯罪分子精神控制,是從犯,是受害者 。
判死刑證據鏈確實不完整,法子英已經死刑,所以也就死無對證了,本著疑罪從無,慎用死刑的法律精神,應該死緩羈押更恰當 。
【勞榮枝犯了什么事 勞榮枝最新準確消息】許多人說這怎么對得起受害者,說這句話時你已經認定她是殺人犯了,但問題就是證據鏈不足 。
我覺得法律精神要比殺她更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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