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的生態功能,濕地有何生態服務功能?( 三 )


(一)準予設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本底條件是否發生變化 。
(二)機構能力建設、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執行等情況 。
(三)總體規劃實施情況 。
(四)濕地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況 。
(五)宣傳教育、科研監測和檔案管理等情況 。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
第二十一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國家濕地公園生態特征退化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查,指導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制定實施補救方案,并向國家林業局報告 。
經監督評估發現存在問題的國家濕地公園,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的國家濕地公園應當在整改期滿后15日內向下達整改通知的林業主管部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
第二十二條 因管理不善導致國家濕地公園條件喪失的,或者對存在重大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國家林業局撤銷其國家濕地公園的命名,并向社會公布 。
撤銷國家濕地公園命名的縣級行政區內,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國家濕地公園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林濕發〔2010〕1號)同時廢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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