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的生態功能,濕地有何生態服務功能?( 二 )


(四)保護管理機構和制度健全 。
(五)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實施良好 。
(六)土地權屬清晰,相關權利主體同意作為國家濕地公園 。
(七)濕地保護、科研監測、科普宣傳教育等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
第六條 申請晉升為國家濕地公園的,可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
國家林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實地考察,召開專家評審會,并在所在地進行公示,經審核后符合晉升條件的設立為國家濕地公園 。
第七條 申請設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申報書 。
(二)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的批復文件 。
(三)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晉升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晉升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 。
(四)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設立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文件;法人證書;近2年保護管理經費的證明材料 。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濕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和相關權利主體同意納入濕地公園管理的證明文件 。
(六)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及其范圍、功能區邊界矢量圖 。
(七)反映濕地公園資源現狀和建設管理情況的報告及影像資料 。
第八條 國家濕地公園的濕地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00公頃,濕地率不低于30% 。
國家濕地公園范圍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
第九條 國家濕地公園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級名稱+地市級或縣級名稱+濕地名+國家濕地公園 。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
第十一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劃定保育區 。根據自然條件和管理需要,可劃分恢復重建區、合理利用區,實行分區管理 。
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 ?;謴椭亟▍^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 。合理利用區應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宣教活動,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體驗及管理服務等活動 。
保育區、恢復重建區的面積之和及其濕地面積之和應分別大于濕地公園總面積、濕地公園濕地總面積的60% 。
第十二條 國家濕地公園的撤銷、更名、范圍和功能區調整,須經國家林業局同意 。
第十三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具體負責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制定并實施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管理計劃,完善保護管理制度 。
第十四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設置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普及濕地知識,提高公眾濕地保護意識 。
第十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并根據監測情況釆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
第十六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諧的社區共管機制,優先吸收當地居民從事濕地資源管護和服務等活動 。
第十七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國家林業局報送所在地國家濕地公園建設管理情況,并通過“中國濕地公園”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濕地公園年度數據 。
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 。確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征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
第十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 。
(二)截斷濕地水源 。
(三)挖沙、采礦 。
(四)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 。
(五)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
(六)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 。
(七)引入外來物種 。
(八)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
【濕地的生態功能,濕地有何生態服務功能?】(九)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對國家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狀況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意見 。
監督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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