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期食品規定


臨期食品規定

文章插圖
一、 正面回答
臨期食品規定:
1、保質期七天以內提前一天下架;
2、保質期七天以上,一個月以內的提前三天下架;
3、保質期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的提前十五天下架;
4、保質期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的提前一個月下架;
5、保質期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內的提前三個月下架 。
二、分析詳情
食品保質期自查制度,針對商場超市食品數量大,批次多的問題,要求各商場、超市必須指定各食品柜位負責人員,每日對上架食品是否過期、變質等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距保質期不足10日的食品進行清理,放到臨過期食品銷售專區進行銷售 。臨過期食品專區銷售制度指導有條件的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建立臨過期食品銷售專區,要求經營者在銷售專區張貼醒目提示,提醒消費者酌情消費和在保質期內食用 。
三、食品什么情況下屬于超過保質期
1、超過食品生產者標注的保質期的;
2、食品經營者現場制售的散裝即食食品,超過其標注保質期的;
3、食品經營者現場制售但未標注保質期的散裝即食食品,超過其制售當天營業時間的 。
臨期食品沒有危害,是可以吃的 。臨期食品,是指即將到達食品保質期,但仍在保質期內的食品,屬于安全食品的范圍 。比如超市里的“臨期食品專柜”銷售的即是臨期食品 。
臨期食品的鑒定標準:
標注保質期1年或更長的,臨界期為到期前45天;(比如罐頭、糖果、餅干等)
標注保質期6個月-不足1年的,臨界期為到期前20天;(比如方便面、無菌包裝的牛奶果汁之類)
標注保質期90天到不足半年的,臨界期為到期前15天;(比如一些真空包裝并冷藏的熟食品,速食米飯之類)
標注保質期30天到不足90天的,臨界期為到期前10天;(比如一些滅菌包裝的肉食品,鮮雞蛋等)
標注保質期16天到不足30天的,臨界期為到期前5天;(比如酸奶、一些點心等)
標注保質期少于15天的,臨界期為到期前1-4天 。(比如牛奶、活菌乳飲料、主食品、未滅菌熟食、未滅菌盒裝豆制品等) 。
在選購臨期食品時建議:購買食品要避免沖動消費,不要因為優惠促銷就大量囤貨,別有占便宜的小心思;如果打算買了馬上吃,不妨選臨期食品,非常劃算 。不是馬上吃就算了 。另外,食品包裝打開了,保質期就作廢,如同銀行里的“離柜概不負責” 。所以食品打開包裝后盡快吃完,吃不完的也要密封保存 。如果價格差不多,傾向于買多個小包裝而不是買一個大包裝 。
隨著人們的健康意識逐漸提升,在購買食品時,大多數的買家都會首先看一看食品的保質期限和生產日期 。其實,食品保質期是商業承諾,卻并非安全性的界限,也有人認為過保質期的食品雖然不得售賣,卻不等于不能吃 。那么,食品過期后到底能不能吃?
每一種食物都有一定的食用期限,即使是蔬菜、水果這樣常見的食物,如果購買后不及時食用,放置一段時間后也會出現變質、腐敗,不能再食用 。隨著食品加工業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加工食品呈現于人們的眼前,但是即使是經過層層加工的食品,如果長時間售賣不出去或者長時間不食用,也會出現變質、腐敗,而變了質的食品同樣也不能再食用 。
加工食品生產廠家生產出來的食品,在賣給消費者之前,還需要經過儲存、運輸、擺貨架、等待消費者購買等多個時間的消耗,這個期限可能長也可能短,如果時間過長,那么加工食品則有可能出現變質 。為了滿足消費者明明白白的購買知情權,也為了消費者能夠吃到安全期內的食品,食品生產上必需在食品的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生產及保質期 。
如果商家出售的食品超過保質期,恰恰這個食品已經變質不能夠再食用,或者因為消費者誤購、誤食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而引發健康問題,那么食品的買家是需要負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的 。同時,我國也有法律明文規定,商家不允許售賣過期食品,否則就屬于違法行為 。話句話說,保質期其實就是商家對消費者做出的安全承諾:保質期以內的食品如果出現變質,那么責任歸商家;但如果食品因為消費者買回家后長時間未吃而變質,則不需要商家負任何責任 。
商家標注的保質期,往往是在對食品綜合考慮后給出的一個食品的平均安全食用期限,對大多數食品來說,商家給出的保質期都留有足夠的安全余地,但實際上食品在過了商家給出的保質期后究竟能不能繼續吃,卻不一定 。一類食品的保質期究竟有多長,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其中含有的細菌數量及其生存、繁殖條件;脂肪酸敗的期限;溫度、濕度、光照等環境條件等,都是影響一類食品可安全食用期限的影響因素,如果儲存條件不好,食品的保質期限會大大縮水,但若儲存得當,其保質期限也會適當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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