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頦是什么意思


彈頦是什么意思

文章插圖
正確的是“彈劾”,沒有“彈頦”這個詞
釋義:某些國家對政府官吏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
讀音:[ tán hé ]
引證:茅盾 《動搖》十:“我們應該先行檢舉,提出彈劾 ?!?br /> 漢字筆畫:
擴展資料近義詞:
一、罷免
釋義:選民或代表機關撤銷他們所選出的人員的職務;免去(官職) 。
引證:廖仲愷 《三大民權》:“這一試真利害,北京根深蒂固的幾個大官也就罷免了,政府對于歐洲和會的約也不敢簽了 。”
二、解雇
釋義:停止雇用 。
引證:歐陽山 《苦斗·佳期》:“大革命的時候,這種隨便解雇工人的陋習,已經取消 ?!?br /> 正確的寫法是:彈劾 。
彈劾,主要是指立法機關對政府高級官員違法失職進行控告和制裁的一種制度 。此制度于14世紀起源于英國,后來為許多西方國家所效仿 。
2021年1月13日,美國國會眾議院表決通過針對總統特朗普的彈劾條款,正式指控他“煽動叛亂” 。特朗普成為美國歷史上首位兩度遭彈劾的總統 。

擴展資料:
彈劾的發展
【彈頦是什么意思】15世紀中葉以后,彈劾作為一種提起刑事訴訟的手段,曾一度被置棄不用 。到了17世紀,議會把它作為一種不得人心的政治手段,因為彈劾往往是受到國王保護的宮廷寵臣職務的一種手段 。
到18世紀末,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開始認識到,彈劾作為一種政治手段未免過于草率,而對于王室大臣也無需采取一種國王無權阻止的刑事訴訟程序 。
因此自1806年起,英國就不再使用彈劾訴訟 。在美國,彈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總統、副總統及合眾國政府之文官,受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輕罪之彈劾與定讞時,應受免職處分” 。
其彈劾的對象是法庭無權審訊的高級官員,如總統、副總統、聯邦法官和內閣部長等 。軍職人員和國會議員不適用彈劾的規定 。
彈劾tánhé(英文:impeachment),是指由法律或憲法設定的,當享有特別權利(或豁免權)的政府高級官員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違法行為(如叛國,腐敗或與其職業道德不相符的行為等)時,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的一種程序 。
源起
彈劾始于14世紀的英國,當時是作為根據“群眾呼聲或輿論”提起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 。1376年,英國的議會樹立了第一批公認的彈劾案例,其中最重要的是與愛德華三世政府有密切聯系的威廉·拉蒂默男爵第四提起的彈劾案 。此后,彈劾的對象通常為王室大臣之類的政治人物 。拉蒂默一案標志著彈劾不僅是一種提起刑事訴訟的手段,而且也是審判的一種方式 。
發展
15世紀中葉以后,彈劾作為一種提起刑事訴訟的手段,曾一度被置棄不用 。到了17世紀,議會又重新把它作為解除不得人心、往往又是受到國王保護的宮廷寵臣職務的一種手段 。
到18世紀末,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開始認識到,彈劾作為一種政治手段未免過于草率,而對于王室大臣也無需采取一種國王無權阻止的刑事訴訟程序 。因此自1806年起,英國就不再使用彈劾訴訟 。在美國,彈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總統、副總統及合眾國政府之文官,受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輕罪之彈劾與定讞時,應受免職處分” 。其彈劾的對象是法庭無權審訊的高級官員,如總統、副總統、聯邦法官和內閣部長等 。軍職人員和國會議員不適用彈劾的規定 。
程序
以美國為例:
美國是總統制國家,總統不僅是國家元首,而且實際掌握行政權,擁有巨大的權力 。為防止總統違法和濫用權力,需要設計對總統的彈劾程序 。在美國,總統由選民選舉產生,向選民負責,理應由選民予以彈劾 。而憲法規定由參議院審理彈劾案,同時規定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 。
在制憲時設計這一制度的基本考慮是:
(1)彈劾帶有政治性,“其管轄范圍屬于擔任公職人員失職所造成的犯罪,換言之,即對某種群眾委托的濫用或背離”,彈劾的結果是免去被認定有罪者的職務,因而,應當由政治性機關行使審訊權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在國會中參議院代表各州,同時參議院由選舉產生,由參議院行使最為恰當 。
(2)如果由聯邦最高法院擔任這一角色,受其司法性質和司法程序所決定,裁決結果可能難以令人信服;彈劾是使被彈劾者失去全國的尊敬、信賴、榮譽和報酬,在被彈劾后,其還要作為平民接受審判,這一審判的結果又可能使其失去生命和財產,一個機構同時擁有這兩項巨大的權力,對當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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