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釣魚執法,這樣違法嗎?


什么是釣魚執法,這樣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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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或者看到“釣魚執法”這個詞,怎么理解“釣魚執法”呢?釣魚執法通俗的理解就是”誘人以罪“ 。
什么是釣魚?就是魚兒本身在水里安然自得地游來游去,你弄個魚鉤,掛上魚食,把魚兒誘惑的去啃鉤,最后把魚釣住了,卻又反過來怪魚兒咬了你的食 。這也是為什么釣魚執法會被免責的一個原因 。例如,警察冒充未成年少女引誘嫖客、FBI冒充恐怖分子拉人搞“恐怖襲擊”等等都是釣魚執法,因為這些是執法人員引誘別人犯罪 。
我主觀上沒有違法意圖,由于執法部門的誘惑,導致了當事人才違法的事實 。雖然是違法,但是缺少主觀事實 。違法者應該予以免責 。比如大家所熟悉的網約車釣魚執法,執法者扮演乘客,要求私家車載客,在一定程度上都有釣魚執法的嫌疑,因為當事人沒有這種違法意圖 。
釣魚執法是違法的嗎?是的 。
雖然釣魚執法原則上為了制止犯罪,而使用故意誘使嫌疑人犯罪的方式,但是,這樣得到的證據是違法的 。為什么這么說呢?
【什么是釣魚執法,這樣違法嗎?】一是,釣魚執法不具備基本的違法處罰條件,也就是主觀違法意圖 。
其次,釣魚執法對違法者和執法者都是有負面影響的,當一個執法者從一個厭倦違法的角色轉變成了一個積極促進違法活動的角色,這與執法的本意是相悖的 。如果不對釣魚執法加以禁止,最終將會給公權力濫用造下惡果 。
釣魚執法類似于刑偵中的“下鉤子”,但是下鉤子是有嚴格限制的,一般有三個條件:
一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二已經掌握了部分證據;
三下套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行為論罪 。
而釣魚執法中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本來有違法的思想而未行動,在釣魚執法下采取了行動;二沒有想法也沒有行動,在釣魚執法的勾引下實施了行動,從兩個方面看都會因為釣魚執法激發社會矛盾 。所以釣魚執法是違法的行為 。
“釣魚執法”的危害
1.對公民的危害
“釣魚執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br /> 釣魚執法”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權與陳述申辯權
“釣魚執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及財產權 。
2.法行政是行使權政的基礎,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正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我們還是要依法行政的,政府就會成為良法善治的實施者,也是我們向依法治國邁出了一大步,如果是釣魚執法,那么我們的行政權力行使就會被扭曲異化,這樣會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3.行政機關部門會過度作為,或者過度不作為 。行政機關的職權是需要經過法律來授權的 。如果法律沒有授權的權力,那就是禁止的 。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必須明確自己的法權 。這樣才是對人民的一種負責 。但是往往現實不是這樣的,這多多少少有些讓我們感到遺憾 。
4.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受到嚴峻挑戰 。釣魚執法是沒有執法依據的,也就是任意的執法,是對法律權威的一種挑戰,釣魚執法的實質是與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相違背的 。就是把一個好人逼成壞人的一個過程 。這種執法形式而言,違背了法律的正當程序,我們追求的正義是實質的正義和形式的正義相結合的 。
5.行政自由的裁量權失控,行政自由的裁量權有其必要性,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正當性 。如果行政自由裁量權一旦失控,帶來的危害也是巨大的 。法律的形象是公平正義的,如果法律被公眾社會所猜疑,政府的公信力就會遭受質疑,那么在以后的執法過程中就會步履維艱 。這樣的最后結果無疑就是飲鴆止渴 。再就是,權力就是個手段,而不是目的 。
6.從引人向善到誘人向惡,我們的目的是懲惡揚善 。但是在釣魚執法的過程中,是誘導人向惡的,這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初衷是相悖的 。無疑釣魚執法的執法者們成為了罪魁禍首 。
7.讓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意識變得淡漠,執法者本身對法律的認識就比一般普通群眾認識的深刻,如果普通群眾沒有及時找到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再加上執法者的釣魚執法,會讓民眾與法產生對立面,這樣就會給社會樹立一個反面的教材 。普通群眾只能被動地參與,那么公眾在法治社會中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就得不到保障,對于我國合法行政的探索絕對沒有任何好處的 。
釣魚執法是指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 。如執法人員假扮嫖客,引誘妓女拉客,從而抓捕妓女 。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 ?!吨貞c市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堅持執法為民的理念,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職業紀律,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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