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法式作者和主要內容 營造法式是誰編著的北宋建筑師

簡介
《營造法式》是宋代李誡創作的建筑學著作,是李誡在兩浙工匠喻皓《木經》的基礎上編成的 。該書是北宋官方頒布的一部建筑設計、施工的規范書 。
北宋建國以后百余年間,大興土木,宮殿、衙署、廟宇、園囿的建造此起彼伏,造型豪華精美,負責工程的大小官吏貪污成風,致使國庫無法應付浩大的開支 。因而,建筑的各種設計標準、規范和有關材料、施工定額、指標急待制定,以明確房屋建筑的等級制度、建筑的藝術形式及嚴格的料例功限以杜防貪污盜竊被提到議事日程 。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將作監第一次編成《營造法式》,由皇帝下詔頒行,此書史曰《元祐法式》 。
因該書缺乏用材制度,工料太寬,不能防止工程中的各種弊端,所以北宋紹圣四年(1097年)又詔李誡重新編修 。李誡以他個人10余年來修建工程之豐富經驗為基礎,參閱大量文獻和舊有的規章制度,收集工匠講述的各工種操作規程、技術要領及各種建筑物構件的形制、加工方法,終于編成流傳至今的這本《營造法式》,于崇寧二年(1103年)刊行全國 。

營造法式作者和主要內容 營造法式是誰編著的北宋建筑師

文章插圖
《營造法式》中的建筑結構
主要內容
全書共計34卷分為5個部分:釋名、各作制度、功限、料例和圖樣,前面還有“看樣”和目錄各1卷 。
看樣主要是說明各種以前的固定數據和做法規定及做法來由,如屋頂曲線的做法 。
第1、2卷是《總釋》和《總例》,對文中所出現的各種建筑物及構件的名稱、條例、術語做一個規范的詮釋 。指出所用詞匯在各個不同時期的確切叫法,以及在本書中所用名稱,統一語匯 。
第3卷:壕寨制度、石作制度 。
第4、5卷:大木作制度:材、斗栱、昂、鋪作、平坐、梁、闌額、柱、陽馬、棟、柎、椽、檐、舉折
第6至第11卷小木作制度:板門,格子門,烏頭門,軟門,
第12卷雕作制度、旋作制度、鋸作制度、竹作制度
第13卷:瓦作制度、泥作制度
第14卷:彩畫作制度
第15卷:磚作、窯作制度等13個工種的制度,并說明如何按照建筑物的等級來選用材料,確定各種構件之間的比例、位置、相互關系 。大木作和小木作共占8卷,其中大木作首先規定了材的用法 。大木作的比例和尺寸,均以材作為基本模數 。
16-25卷規定各工種在各種制度下的構件勞動定額和計算方法 。
26-28卷規定各工種的用料的定額,和所應達到的質量 。
29-34卷規定各工種、做法的平面圖、斷面圖、構件詳圖及各種雕飾與彩畫圖案 。
特點
以材作為建筑度量衡的標準:
“材”在高度上分15“分°”,而10分°規定為材的厚度 。斗栱的兩層栱之間的高度定為6“分°”,也稱為“栔”,大木做的一切構件均以“材”、“栔”、“分°”來確定 。這種做法早在唐初和佛光寺、南禪寺中運用,只是在文字中明確記錄,這是第一次 。到清乾隆十二年(1734)年清工部被頒布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的斗口制代替 。
靈活
各種制度雖都有嚴格規定,但并沒有限制建筑的群組布局和尺度控制 ??筛鶕唧w項目情況,在規定的條例下,可“隨宜加減” 。
傳統做法延續
如側腳、升起的規定,使得整個構架向內傾斜,增加構架的穩定性 。
裝飾與結構的統一
對結構構件的詳細規定,并沒有因此而放棄裝飾手法的表現 。將裝飾做在結構中,不單獨設置裝飾構件 。相比清朝時期的一些純裝飾構件,更具有結構和理性 。
嚴格施工管理
全書34卷,用13卷來說明各種用料用途,如此確定勞動定額,及運輸、加工等所耗時間,對于編造預算,施工組織都有嚴格規定 。
意義
《營造法式》在北宋刊行的最現實的意義是嚴格的工料限定 。該書是王安石執政期間制訂的各種財政、經濟的有關條例之一,以杜絕腐敗的貪污現象 。因此書中以大量篇幅敘述工限和料例 。例如對計算勞動定額,首先按四季日的長短分中工(春、秋)、長工(夏)和短工(冬) 。工值以中工為準,長短工各減和增10%,軍工和雇工亦有不同定額 。其次,對每一工種的構件,按照等級、大小和質量要求——如運輸遠近距離,水流的順流或逆流,加工的木材的軟硬等,都規定了工值的計算方法 。料例部分對于各種材料的消耗都有詳盡而具體的定額 。這些規定為編造預算和施工組織訂出嚴格的標準,既便于生產,也便于檢查,有效地杜絕了土木工程中貪污盜竊之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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