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如何確定?

【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如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 ,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 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 , 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上述司法解釋對于計算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 提供了兩種計算方式 。其一為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 , 也即用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侵權商品的單位利潤得出的數額 。其二為侵權商品銷售量與注冊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 , 也即用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原告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得出的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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