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煙花燃放安全管理守則 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內容


茂名市煙花燃放安全管理守則 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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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煙花燃放安全管理守則 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經營、運輸、儲存、燃放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制定煙花爆竹事故應急預案,保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經費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運輸和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
城管執法、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民政、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為及時勸阻、制止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宣傳和教育 。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并在春節、元宵節、清明節、重陽節等重大節日和年例活動期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
廣播、電視、報刊、官方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傳 。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違法儲存和非法生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舉報 。公安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煙花爆竹違法儲存、非法生產和非法經營舉報反饋制度,對相關舉報及時登記、查處,并在接到舉報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 。對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舉報人獎勵 。
第二章 經營、儲存和運輸安全管理
第八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煙花爆竹批發點的布點規劃,區(縣級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點的布點規劃 。規劃布點應當遵循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 。
第九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設置的儲存倉庫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禁止批發企業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置儲存倉庫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在批發或者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 。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場所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
(二)消防車輛無法順暢到達的區域;
(三)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
(四)有居住場所,或者地下、室內、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五)地下及半地下室內;
(六)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
第十一條 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
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區(縣級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取得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批發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 。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取得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具體期限由發證部門確定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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