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彈鋼琴鄰居有意見,有什么辦法可以兩全嗎?

看到一篇文章:日本十案之六·彈鋼琴滅門慘案反思國內的鋼琴培訓如火如荼 , 真的很擔心此類事件會再次發生!
日本曾經用30年時間實現了戰后經濟騰飛的“奇跡” 。然而 , 如果審視這個奇跡的背后 , 就會發現 , 日本社會經歷了激烈沖突 。而作為這種沖突的副產品 , 便是各種超越道德底線的犯罪和極端行為 。實際上 , 無論日本的鋼琴還是中國的裝修 , 反映的都是一個社會現象:在逐漸富起來的社會中 , 人們追求中產階級抑或小資的生活 , 并把它作為夢想乃至攀比的砝碼 。在日本的上世紀70年代 , 鋼琴是中產階級家庭的體面象征 , 所以日本人無論有沒有條件 , 都想方設法去買一臺鋼琴放在家里 。1972年 , 在日本家庭中 , 鋼琴的普及率達到了10% , 這一年日本的鋼琴生產達到33萬臺 。然而 , 這種攀比 , 自然帶有了“有條件要上 , 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的特征 , 比如出事的奧村家 , 其女兒練琴的房間 , 只有三帖榻榻米大 , 換算成公制不到8平方米 。在這樣的地方彈鋼琴 , 就算不踫到奧村這樣敏感的鄰居 , 恐怕也會讓四鄰不安 。
作曲家團伊久磨的評論更加深刻 。他說:“我作為音樂家 , 當然多少也會把練琴的人看做自己人 。但是 , 我并不支持大家在家里練琴 , 影響四鄰 。鋼琴 , 本來是西洋國家有自己房子的人或者在沙龍里使用的樂器 , (發生事件的)廉租公寓壁板很薄 , 在這種房子里擺弄鋼琴本身就是放錯了地方 。鋼琴 , 是為人服務的 , 要是人做了鋼琴的奴隸 , 那世界可就顛倒過來了 。”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
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 , 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 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 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 , 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 , 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 ,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
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 ,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六十二條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

【在家彈鋼琴鄰居有意見,有什么辦法可以兩全嗎?】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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