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登記查詢,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查詢


個體工商戶登記查詢,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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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的法規解讀:
個體工商戶登記查詢,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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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與老條例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
名稱 。
由《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對城鎮與農村的個體工商戶實行了有差異的管理政策 。
在城鎮方面,大量的知青返城和新增加的待就業人群,給城市管理帶來了巨大的壓力,為了解決這一問題,197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務院提出的報告提出了可以根據當地市場的需要,批準一些有正式戶口的閑散勞動力從事修理、服務和手工業的個體勞動,但不準雇工 ?!?br /> 1979年4月,國務院批轉這個報告,從而為我國個體工商業的恢復開了個口子 。
從1981年到1983,國務院先后下發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或參與起草的《國務院關于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的補充規定》 。
在農村方面,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農業獲得了連年豐收,出現了賣糧難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問題 。
1984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農村個體工商業的若干規定》 。
國務院的幾個文件,對全國城鄉個體經濟發展與管理的主要方面做出了政策性規定,建立起了改革開放初期發展個體經濟的政策框架 。
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后,國務院決定統一城鄉個體經濟政策,制定城鄉一體管理的個體工商戶條例 。
1987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
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社會環境、法制環境以及人們的思想觀念都發生了巨大變化,保留條例名稱中的“城鄉”、“暫行”字樣,已無必要 。
為了進一步突出發展、扶持了理念,更加突出這部行政法規作為個體工商戶主體法的法律地位,經與法制辦仔細研究,不在條例名稱中使用“管理”字樣,最終定名為《個體工商戶條例》 。
制定的目的 。
老條例:為了指導、幫助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的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 。
新條例是依據國務院出臺的“非公36條”文件,制定的 。
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 。
人員 。
老條例: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擴大為有經營能力的公民 。
新條例:有經營能力的公民 。
新增加了“非禁即入”的原則 。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
登記機關 。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 。
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
這樣的規定,從法規層面肯定了2005年以來全國工商系統推行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的成果 。
關于“一人多照”的問題 。
由于個體工商戶特殊性,是不能設立分支機構的,只能是獨立的主體 。
《行政許可法》實施后,異地經營的概念就不存在了,當事人只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經營場所證明,到經營所在地工商部門直接申請登記 。
加之目前,全國沒有全面聯網的信息查詢系統,不能了解各地登記的具體情況,所以,現在對“一人多照”的問題,是不鼓勵,不禁止 。
關于“一照多攤”的問題 。
《民法通則》對個體工商戶的定位是“自然人”,不同于企業 。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經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為一處 。
這項規定旨在限制一個個體工商戶設立多個分支機構,即“一照多攤”的現象 。個體工商戶不能辦分支機構,人不能成為“分人”,個體工商戶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不能自己設立分支機構,也不能成為別的市場主體的分支機構 。
對于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參與“連鎖”、“特許經營”的問題,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協議的方式與其他主體“連鎖”、“特許”經營,但是,這種協議不得對抗第三人 。
也就是,個體工商戶要對其向社會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負責,獨立承擔責任 。加之“查無”的相關規定,“一照多攤”的行為是不允許的,是禁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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