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登記查詢,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查詢( 四 )


個體戶管理制度:

個體工商戶登記查詢,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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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一條 為了指導、幫助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的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依法經核準登記后為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經營工業、 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 。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個體工商戶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職責: 對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申請進行審核、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依照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活動,維護城鄉市場秩序; 對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 國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權限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個體工商戶進行業務管理、指導、幫助 。第七條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國家規定經營者需要具備特定條件或者需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申請經營旅店業、刻字業、信托寄賣業、印刷業,應當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的主要項目如下: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在規定時間內 ,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驗照手續 。逾期不辦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收繳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繳銷、被收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時,應當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 。登記費和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共同制定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貨源,需要由國營批發單位供應的,供應單位應當合理安排,不得歧視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按有關規定 ,開立帳戶,申請貨款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條例的登記事項包括哪些:
個體工商戶登記查詢,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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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登記查詢,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查詢】《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
第一條為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規范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行為,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
第三條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和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本辦法辦理 。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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