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論文題目,案例分析論文框架( 二 )


個案反思:我覺得學生有了缺點錯誤,教師理應給予嚴肅的批評和熱情的幫助,然而批評不單純是批,單純的指責和訓斥,更不應諷刺、挖苦,不尊重學生的人格,否則會事與愿違,應采用易于學生接受的方式、方法,促其改,才能以熱忱的態度、誠懇的忠言激其志 。

案例分析論文題目,案例分析論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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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轉化型搶劫的構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歲 。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并幫姨做早點 。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 。為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 。2003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 。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 。案發后,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 。2004年3月5日,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 。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懼 。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 。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 ?!钡囊幎?。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 。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 。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钡囊幎??!?,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 。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 。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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