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體系包括什么,評價體系構建的框架( 四 )


(1)綜合分析原則 。待復墾土地不但受區域地貌、氣候、水文、土壤、地質等自然成土因素的影響,而且受土地損毀類型、損毀程度、利用方式和人為因素的影響,所以復墾后土地質量的狀況是不同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
(2)主導因素原則 。在土地利用的過程中,土地質量可能因某一個影響因素的變化而出現顯著的差異 。這種情形下,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較為準確地判斷出主導因素并著重考慮其影響,從而減輕甚至消除該因素的影響 。
(3)綜合效益最優原則 。復墾時必須充分考慮復墾責任人和當地的經濟狀況,以適度的復墾投入獲得最佳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
(4)農業用地優先原則 。在評價災毀土地復墾適宜性時,應該分別根據所評價土地的區域性和差異性等具體條件確定其復墾利用方向,一般情況下原有農業用地仍應優先考慮復墾為農用地(耕地),以貫徹農田保護的基本國策 。
(三)參評因素的選擇
待復墾區域復墾土地適宜性評價應選取一套獨立而又相互補充的參評因子和主導因子 。參評因子應滿足以下要求:
(1)可測性 。參評因子是可以測量并可用數值或符號表示的 。
(2)關聯性 。參評指標的增長或減少,標志評價單元土地質量的高低 。
(3)穩定性 。選擇的參評因素在任何條件下反映的土地質量都保持穩定 。
(4)不重疊性 。參評因素之間的界限清晰,互不重疊 。
通過對災毀土地復墾區域進行實地考察、收集相關資料,參考《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耕地后備土地資源調查與評價技術規程》(TD/T1007—2003)和《農用地分等規程》(TD/T1004—2003)等中關于土地質量的評價標準,并借鑒全國各地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中參評因素屬性及權重的確定方法,結合災毀土地損毀特征,把復墾適宜性評價等級數確定為4個等級,分別定為一級(最適宜)、二級(比較適宜)、三級(勉強適宜)、四級(不太適宜) 。根據災毀土地特征和參考生產建設性項目損毀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最后確定有效土層厚度等12項作為評價因子(見表4-9) 。
(四)參評因素及指標等級標準確定
通過進一步對災毀土地復墾適宜性影響明顯的因子進行等級劃分,得出土地適宜性評價各參評因素的分級指標和農用地適宜性的等級標準(表4-9) 。
表4-9 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等級標準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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