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有幾種類型 詐騙罪有幾種?

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
詐騙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 , 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有些犯罪活動 , 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 , 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 , 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 。所以 , 不構成詐騙罪 。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 , 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 , 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 , 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對象 , 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 , 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 , 一是虛構事實 , 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欺詐行為的內容是 , 在具體狀況下 , 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 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 因此 , 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 , 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 , 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 , 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 , 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 , 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 , 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 , 不是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 , 既可以是語言欺詐 , 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 , 也可以是不作為 , 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 , 但不履行這種義務 , 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 , 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 , 也是欺詐行為 。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 ,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
【詐騙罪有幾種類型 詐騙罪有幾種?】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 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 , 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 , 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 , 就不成立詐騙罪 。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 , 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 , 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 , 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 , 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 , 稱為訴訟欺詐 , 成立詐騙罪 。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 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 。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 。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 , 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 , 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 。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 , 使他人放棄財物 , 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 , 也應以詐騙罪論處 。但是 , 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 , 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 , 不構成詐騙罪 , 只能成立盜竊罪 。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 , 行為人便獲得財產 , 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 根據本條的規定 ,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 才構成犯罪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 , 詐騙罪的數額較大 , 以2000元為起點 。但這并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 , 不構成犯罪 。詐騙未遂 , 情節嚴重的 , 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需要研究的是 , 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 , 但同時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 , 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 , 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 , 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 , 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 。我們認為 , 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 , 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 。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 , 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 , 但從個別財產來看 , 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 , 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 , 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 。因此 , 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 , 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 , 也應認定為詐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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