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疫情期間企業社保延期繳納和緩繳規定


廣州疫情期間企業社保延期繳納和緩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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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疫情期間企業社保延期繳納和緩繳規定
1、對于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及繳費人無法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由稅務機關進行系統設置,用人單位及繳費人無須辦理申請手續 。
2、疫情期間,用人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未按時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參保繳費登記、申報繳款、待遇申領等業務,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 , 延長期間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
3、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補繳 , 補辦補繳免收滯納金,疫情期間不影響參保人享受就醫待遇 。
4、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延繳(緩繳)期間,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一同延繳(緩繳) 。延繳(緩繳)期間,暫停劃入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及生育保險津貼 , 待足額補繳醫保費后,再予以支付 。
5、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 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
【廣州疫情期間企業社保延期繳納和緩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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