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2019年版( 四 )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兒母親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未滿18周歲的 , 應在新生兒母親的監護人陪同下申領,并出具監護人相關證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新生兒母親未滿18周歲且死亡的,需由其監護人攜帶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及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申領;新生兒母親患精神病或有智力障礙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監護人攜帶完全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判決書憑據及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申領 。
第三十條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口,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有需要,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證件 。
國內公民收養的棄嬰(兒童)兒童,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其戶籍登記問題,由公安機關按有關要求辦理戶籍登記 。
第三十一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后,如無信息錄入或打印錯誤,一律不得變更 。如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應在登記戶籍后,由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作為曾用名 。
第五章 補發、換發與報廢
第三十二條 補發是指簽發機構為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被盜等情形的出生人口重新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
第三十三條 補發須由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到原簽發機構提出申請,原簽發機構在查驗領證人和出生人口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補發申請表(見附件9)、書面承諾說明、原簽發記錄等相關材料后 , 按原證信息予以補發 。使用《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簿》完成補發登記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經簽發機構發函調查,公安機關核實后,予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聯;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聯 。
補發的同時要求變更信息的,原簽發機構在查驗出生人口補發和換發的相關材料后,可辦理變更信息的補發 。
第三十四條 換發是指簽發機構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出生人口重新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ㄒ唬┏鏨窖еっ魑扌?。情形包括:手寫簽發時未使用鋼筆或碳素筆的;2014年及以后手寫簽發的;未按規范文字填寫,或字跡不清、涂改的;因機構原因導致信息錯誤或不真實的;未按規范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申報出生登記前私自裁切副頁的;證件破損影響使用的;證件簽發機構和經辦人未登記備案的;其他原因導致證件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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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筆氯頌峁┓ǘɑ褂泄厙鬃蛹ǖ鬧っ?nbsp;, 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經核查屬實的 。
 ?。ㄋ模┮蚋改岡矸葜ぜ畔⒂形?,经公安机关书脣撙庙^⒁丫勒?。
2014年1月1日以前按規范手寫簽發的真實證件,若信息無誤,均為有效證件 。
第三十五條 換發出生醫學證明須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到原簽發機構提出申請 , 原簽發機構查驗領證人和出生人口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換發申請表(見附件10)、原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原簽發記錄等相關材料后 , 予以換發;需變更原簽發信息的 , 還應提供前條所列的相關證明 , 其中變更新生兒出生信息的,增加提供蓋章的原始病歷復印件 。使用《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簿》進行登記 。
當事人提供的原證含正、副頁的,可以換發含正、副頁的新證;辦理入戶后申請換發的,只換發正頁 。換發后原證由簽發機構收回,如實記錄換發事由和經辦人姓名、經辦時間,與換發材料一起存檔 。
第三十六條 新生兒父母因離異、失蹤、死亡、羈押入獄服刑等原因需要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相關事項,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不能提供另一方有效身份證件的,可以提供內容翔實的書面聲明、取得撫養權或實際撫養的有效憑據和相關證明材料(如死亡(推斷)證明、失蹤證明宣告書、服刑文書等)進行佐證 。
第三十七條 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兒,持出生地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回父母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管理部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不得換取申報戶口地出生醫學證明 。
第三十八條 廢證是指因運輸、保管不善導致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毀損、遺失、被盜 , 或因打印、填寫錯誤、聲明作廢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
第三十九條 各機構應對本機構產生的廢證使用《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登記簿》(見附件11)如實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并及時在婦幼信息系統中進行廢證登記 。發現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時 , 應當迅速報告主管部門 , 對遺失的證件登記為廢證并應登報聲明,一次性遺失5張(含)以上的 , 應逐級上報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婦幼保健院;對其他種類的廢證,應在證件三聯上標識作廢,并錄入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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