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2019年版


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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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安部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文書 。
第三條 省內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管理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各級公安機關以及戶口管理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管理辦法 。
第四條 1996年1月1日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均應使用國家統一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監督指導和湖北省婦幼健康服務信息管理系統(簡稱“婦幼信息系統”,下同)的推廣應用,委托湖北省婦幼保健院為具體管理機構 , 負責全省出生醫學證明及驗證設備的申領、發放、信息統計、監督指導、使用培訓、核查鑒別以及婦幼信息系統的日常維護管理等工作 。
省公安廳配合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做好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開展出生人口登記和信息共享比對,組織各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
第六條 各市(州)(簡稱“市級”,下同)、縣(市、區)級(簡稱“縣級”,下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監督指導、信息核查、真偽鑒定等工作,保障婦幼信息系統在轄區的全面應用 , 可委托同級婦幼保健機構為具體管理機構 , 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發放、信息統計、監督指導、使用培訓等具體事務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等相關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簽發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戶口管理部門要加強培訓,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偽鑒別方法,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應核實出生醫學證明證件和所載信息、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發現虛假、不實信息或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及時依法處理并同時通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核查處理、反饋 。
各地、各單位要按照加強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完善管理發放程序 。
各市級、縣級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等相關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簽發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戶口管理部門要加強培訓 , 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偽鑒別方法,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應查驗出生醫學證明,核實證件和所載信息真實后 , 為出生人口辦理戶口登記,同時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發現虛假、不實信息或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及時通報同時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查處理 。
第七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對轄區內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資格評估,發文公布符合條件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及其地址、聯系方式、負責人相關信息,同時報同級公安機關、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管理機構備案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本地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進行審核登記 , 并報同級公安機關、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婦幼保健院備案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名單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實行動態管理 , 對不符合條件、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不規范的機構取消其簽發資格 。公布和取消的機構、要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
簽發機構停止簽發職能的,由所屬縣級管理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告,收回空白證件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 即時停用婦幼信息系統中的相關賬號,同時按照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管理規定做好檔案和相關材料的移交工作 。
第八條 各級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 應明確主管領導并設立專(兼)職工作人員,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簽署出生醫學證明終身責任承諾書(見附件1),同時將相關管理和簽發人員信息報送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定期對相關管理和簽發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 , 強化法紀意識、責任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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