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全文)( 六 )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各市、州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
第五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與以前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辦法執行 。
第五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湖北省公安廳聯合解釋 。
第五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省衛生計生委 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衛發[2013]6號)同時作廢 。
附件:
1、出生醫學證明終身責任承諾書
2、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申領計劃表
3、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
4、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申領單
5、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出入庫登記簿
6、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簿、換發登記簿、補發登記簿
7、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8、親子關系聲明
9、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10、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
11、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登記簿
12、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廢證銷毀登記簿
13、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
附件:鄂衛規[2019]2號 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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