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全文)( 五 )


第三十八條 廢證是指因運輸、保管不善導致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毀損、遺失、被盜,或因打印、填寫錯誤、聲明作廢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
第三十九條 各機構應對本機構產生的廢證使用《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登記簿》(見附件11)如實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并及時在婦幼信息系統中進行廢證登記 。發現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時,應當迅速報告主管部門,對遺失的證件登記為廢證并應登報聲明,一次性遺失5張(含)以上的,應逐級上報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婦幼保健院;對其他種類的廢證 , 應在證件三聯上標識作廢 , 并錄入系統 。
【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全文)】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被盜的,應當立即封鎖現?。?向公安機關報案 。
第四十條 各地應于次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廢證和廢證登記表一同逐級報至省婦幼保健院,由省婦幼保健院報請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后集中銷毀 , 填寫《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廢證銷毀登記簿》(見附件12) 。
第四十一條 各級管理機構應掌握轄區空白證件庫存和使用情況 , 合理進行分配,必要時進行調配 。當年印制的空白證件必須在下一年年底前使用完畢,剩余證件按廢證處理 。各級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要嚴格控制廢證率,對年廢證率超過1%的應予以整改 。
第六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為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管理的責任主體和立檔單位,應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負責本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與保管 , 依法提供檔案信息查詢服務 。出生醫學證明檔案在本單位保管滿5年后可移交檔案部門 。
第四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應做好婦幼信息系統安全防護和數據異地備份,確保信息安全完整;確保與國家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的聯通和協同工作,及時、完整地向國家推送管理和簽發數據;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數據共享利用 。
第四十四條 各級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其父母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法律或上級管理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
第四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在每年1月31日前,統計本轄區上一年度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見附件13) , 逐級匯總上報至省婦幼保健院 。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有關機構或人員 , 未按本辦法之規定管理和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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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情況證明材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相關規定處理并計入誠信檔案 。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助產技術服務許可及審核批準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相關規定處理 。
第四十九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買賣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相關規定處理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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