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全文( 二 )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激勵機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物業服務企業等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采用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支持 。
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等多種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行為習慣 。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樹立環境保護的意識,自覺遵守生活垃圾減量的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義務 。
第十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小型廢棄家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屬于有害物質、需要特殊安全處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燈管、家用化學品、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以有機質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爛發酵發臭等特點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
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
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和收集容器設置指引,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分類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
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市、區主管部門統籌指導,更新維護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負責 。
第十五條 本市推行住宅區樓層撤桶,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得在住宅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
第十六條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專用袋制度,市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專用袋設計標準和管理辦法 。生活垃圾分類專用袋應當印制垃圾分類標識,并與分類收集容器保持一致 。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 。
各區可以根據所轄區域實際情況,確定生活垃圾具體投放時間段 。其中,廚余垃圾每日投放時間段原則上不少于兩個 。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前應當保持清潔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點,也可以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
(二)有害垃圾投放時應當盡可能保持物品的完整狀態,已破碎物品應當包裹嚴實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點 。
(三)家庭廚余垃圾投放前應當瀝干水分、去除紙巾等雜物,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 。
(四)其他垃圾應當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點 。
廢舊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收集單位上門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 。嚴禁將大件生活垃圾放置在一般生活垃圾投放點或者隨意丟棄在街邊等其他公共區域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大件生活垃圾管理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
廢棄的年花年桔應當按照區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間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點;日常廢棄的花卉綠植應當按照盆、植物和泥等進行分離后分類投放 。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負責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自行負責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
(二)住宅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負責環境衛生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環境衛生的,業主委員會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
(三)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
(四)道路、廣場、公園、沙灘、公共綠地、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衛生管理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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