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太原市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繳費和待遇標準調整


2021太原市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繳費和待遇標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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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太原市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繳費和待遇標準調整相關事項的經辦細則
各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西山煤電集團社保局、參保單位、參保人員:
根據太原市醫療保障局、太原市財政局《關于調整職工大病保險繳費和待遇標準的通知》(并醫保發〔2021]23號)文件精神,太原市將于2021年7月1日啟用新的大病保險籌資和待遇標準,為了進一步將政策落實到位,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下面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職工大病保險繳費標準調整相關事項安排、
( 一)參保企業:單位繳費部分按參保人數每人每月繳納9元大病保險;參保人員每人每月繳納4元,從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劃撥繳納;
(二)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機關事業單位:按照新的繳費標準從公務員醫療補助中劃撥繳納;
(三)紀按照原繳費標準預繳2021年7月及以后月份大病保險的單位: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補差金額進行補繳;
(四)靈活就業人員:每人每月繳納13元 , 從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劃撥繳納;
(五)已按照原繳費標準繳納2021年7月及以后月份大病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狀態為注銷狀態的人員(含退保、轉出統籌外或死亡)不進行補差調整;其余靈活就業人員根據實際繳費情況進行補繳,補繳金額從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劃撥;
(六)農民工參保人員:每人每月繳納4元,從該參保單位農民工戶繳納的同期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劃撥繳納 。
二、職工大病保險待遇標準調整相關事項安排
(一)參保人員在2021年7月1日前(不含7月1日)大病保險累計支付已滿32萬元的,其在2021年7月1日前(不含7月1 日)發生的醫療費用本年度不再享受大病保險報銷待遇;7月1日及以后發生的醫療費用 , 在足額繳納大病保險的情況下,本年度可按照本次大病保險調標后的政策執行;
(二)參保人員在2021年7月1日前(不7月i日)大病保險累計支付未滿32萬元的,7月1日及以后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足額繳納大病保險的情況下 , 本年度可按照本次大病保險調標后的政策執行
(三)參保人員在2021年7月1日前(不含7月1日)大病保險累計支付已滿32萬元的,參保人員在2021年7月1日處于在院狀態的,其此次住院過程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按照本次大病保險調標后的政策執行 。
【2021太原市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繳費和待遇標準調整】三、各參保單位及代理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中介機構要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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